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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揭秘:乐斯「侵权」罗兰教育全过程,事实胜于雄辩!

2021/05/31
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得到国家的重视,大众对其认识度也在不断增强。日前,行业内受“离职员工盗窃公司机密”的浙江宁波音王电声公司知识产权案,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涉事人员最终受到了刑事法律的制裁。



而同样受到知识产权侵权困扰的罗兰数字音乐教育胜诉乐斯事件,自发布后引起了强烈反响,
搜狐、新浪、网易、消费日报、中华网、新华报业、21财经、雪球等媒体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下文带您了解罗兰数字音乐教育起诉乐斯教育的来龙去脉。

案情回顾

2010年8月,罗兰数字音乐教育全国第一所学校在上海成立。同步开发了“音-视-网”一体化的教学系统,有电爵士鼓、数码钢琴等多种音乐课程。


为了在全国推广这种创新的教学方法,2011年8月,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罗兰教育)成立并招聘人才。
2012年1月1日,宫某某入职罗兰数字音乐教育,并担任运营总监的职务,后任命为副总裁,分管运营和研发等部门。


2013年2月28日,罗兰数字音乐教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电子乐器信号的处理系统”专利,于同年8月28日拿到专利证书。
该专利所属权是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为宫某某担任公司高管,参与并分管公司研发,所以在专利的“发明人”里,加上了他的名字。


2016
年1月31日,宫某某离职,并带走罗兰数字音乐教育研发部副部长张某某,部长助理兼技术组组长田某某,部长助理兼美术组组长范某某以及
原研发部技术顾问陈某某等人。他们无视公司保密协议,利用职务之便,窃取罗兰数字音乐教育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成果及客户资源,于2016年5月30日成立了乐斯(北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乐斯摩尔(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乐斯教育的产品以及课件等,均与罗兰数字音乐教育高度相似。
同时,宫某某通过其掌握的内部客户资源,向罗兰数字音乐教育客户大力推广其产品,严重损害了罗兰数字音乐教育的权益。

下图是罗兰课件和乐斯课件的对比,相似度极高。


下图是乐斯教育
利用罗兰数字音乐教育在业内的声誉,混淆误导消费者,进行网络宣传。即使现在打开百度进行罗兰数字音乐教育搜索还会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出现。



一场阴谋终于浮出水面

2016年5月30
日,乐斯(北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后改名乐斯摩尔(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了规避侵权风险,宫某某在此时的乐斯教育中既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又没有明确股东身份,此时法定代表人是张某某。



2018年6月28日,乐斯投资人从蒋某(自然人股东)5%,北京天有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95%变更为:蒋某(自然人股东)5%取消,北京天有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35%,宫某某(自然人股东)25%,北京乐斯摩尔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法人)40%。(数据来源:天眼查、企查查)


宫某某由原来乐斯成立之初的北京天有科技有限公司的代持身份,浮出水面,以自然人股东呈现出来。
2019年9月24日,乐斯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宫某某,他的一步步策划昭然若揭。


斯教育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罗兰数字音乐教育的发展。给市场及消费者造成混乱,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给企业创新带来杀伤。


正义虽然会迟到,但终不会缺席


为了保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弘扬正义,2018年7月24日,罗兰数字音乐教育起诉乐斯教育侵犯实用新型“电子乐器信号处理系统”专利权。2018年8月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2018年8月13日,乐斯教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此专利权无效的申请,2019年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专利无效的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因国知局的专利无效决定,使我们上诉没有了专利保护基石,在2019年3月8日驳回了罗兰数字音乐教育专利侵权一审的起诉。


罗兰数字音乐教育坚决不服,于2019年4月8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专利行政诉讼一审诉讼,2020年9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386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乐斯教育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二审。
202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乐斯教育的申请,维持原判,此案成终审判决<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61号>,罗兰数字音乐教育胜诉!




我们认为维护企业知识产权非常必要,在当下国家大力推行保护知识产权背景下,对宫某某等人有计划、有预谋、有步骤的实施侵权行为,
不但要进行道义上遣责,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们支持员工创业发展,但不能窃取他人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进行无底限的盗用、仿照、山寨。
我们也呼吁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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